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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学位证样本展示

广西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单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教务处负责复审有关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凡完成并达到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校审核准予本科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均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