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油〔2017〕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遵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科各专业按学校现有的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法学、历史学、艺术学等相应的学科门类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担任本科教学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至2名。委员会的组成名单,报省学位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