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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学位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不能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条
我校硕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为:医学、理学
第三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及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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