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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达到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所有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考试和考查课程的平均成绩≥70分,或者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0;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上机操作能力,且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
(六)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均为中等及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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