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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
(2002年9月公布实施,2005年8月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第1次修订,2016年9月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第2次修订,2022年3月2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第3次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汕头大学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评定、授予学士学位方面,主要履行下述职责:
(一)制定、完善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定新增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
(三)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撤销违规获得的学士学位。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工作,具体履行下述职责:
(一)审核本分委员会本科毕业生的思德表现和学习成绩,对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研究和处理本分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考核)作弊或其他违反学术纪律者。
(三)总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8者。
(四)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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