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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全部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纪律,品德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的;
(三)在校期间五年制专业的必修课程的补考门数<7门,四年制专业的必修课程的补考门数<6门,或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主要课程加权平均成绩≥68分(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
(四)有临床实习和毕业技能操作考核的毕业生,临床实习各科出科考试和毕业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五)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或(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毕业考试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允许补考一次。成绩按毕业理论补考成绩的卷面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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