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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学位授予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学术型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 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报经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本校完成学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的程序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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