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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东莞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学校本科各专业学生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类。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学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已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其相关知识,并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按现行学分绩点制,其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以上;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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