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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学位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分为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九个门类;硕士学位为专业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条件
第三条 凡在我校学习,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符合要求,经考核合格。
三、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经答辩合格。
四、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毕业当年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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