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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二级学位,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应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及相关授予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凡经甘肃省教育厅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思想政治考核合格,且完成了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甘肃政法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实施细则(修订)执行;成人本科毕业生,按照《甘肃政法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凡思想政治考核合格,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和其他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的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即可向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第八条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甘肃政法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授予硕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人左右组成,任期3年,成员主要应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应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副校长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2—3人,处理日常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选,由各学院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决定并报甘肃省教育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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