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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科教学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但毕业时处分已解除。
第五条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且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5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但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已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相关专业领域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CSSCI索引之一检索者。
(三)作为第一作者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者。
各类成果须由本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校学术委员会答辩通过。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等材料逐个审核,提出本院(系)建议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其原因,按规定时间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行文公布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学士学位获得者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均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告知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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